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要及时做好以下工作: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等内容。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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